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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湖北武汉野战国防园教官要求学生跪地互扇耳光之行为法律责任。

日期:202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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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孝感汉川市华严农场场直中心小学组织学生到武汉野战国防园军训时,四年级8名学生被教官要求跪地互扇耳光上百次,此事件引发广泛关注。3月21日,武汉野战国防园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涉事教官已经被开除,涉事教官被行政拘留15天,罚款1900元。

法律责任谈:

1、      行政责任:该教官要求8名学生跪地互扇耳光上百次,该行为性质属于违法殴打他人的“间接正犯”,该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且属于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殴打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之情形,依法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该行为亦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其所在学校亦会被相应的行政机关责任整改。

2、      民事责任:该教官要求8名学生跪地互扇耳光,其中,要求学生跪地、互扇耳光,这些行为均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格权,《民法典》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学生的监护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主张该教官承担民事责任。该教官所在的教育机构如果不能证明其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依据《民法典》第1199条之规定,须承担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该教官要求8名学生跪地互扇耳光,如果持续时间较长,或次数较大,或造成学生严重的精神失常或其它严重后果,则属于情节恶劣之情形,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虐待被看护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明确规定:“关心和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显然,从道德约束的角度来看,校园体罚是不被提倡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教师中”,明确规定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由此看来,校园体罚不仅是受道德所谴责,而且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教育的首要目的,应该是要培养人格健全之人,如果体罚让孩子变成听话的、死守规则的、臣服于暴力的、不懂得与暴力抗争的、甚至使用暴力的人,这基本等同于一个灾难。一个接受过体罚的孩子,很可能人生因此蒙上阴影,他们日后出现社会化的焦虑症、抑郁症和反社会行为的几率比正常孩子要大得多。体罚伤害的不仅是受罚者,还有那些年幼的旁观者、参与者,体罚对于他们来说具有同样的威力和破坏力、因为如果他们犯了同样的错误就会受到同样的惩罚。


在教育环境中,如果体罚这样负面消极的行为式对学生起到了实际的约束作用就会导向一种助长体罚的恶性循环,表现为老师越未越多地使用体罚,体罚从学校延仲到家庭中,所以学校教育必須要求“零体罚”。而类似本案中涉事教官要求学生跪地、互扇耳光的行为,则远远超出了体罚的行为性质,这已经是对孩子人格的污辱,无疑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这类行为是要严格予以打击、杜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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