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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因车位被占雇叉车将车丢入河里,叉车司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日期:202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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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9日23时许,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仓山某小区地库内的车辆被丢入河道,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报警人陈某根(男,35岁,福州人)于11月18日17时许占用林某凯(男,47岁,福州人)地库车位。11月19日22时许,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况下,雇请龚某强(男,38岁,四川人)驾驶叉车将陈某根的车辆叉走并丢入河道。目前,林某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友明谈法:本案中林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务中,一般毁坏财物的价值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达到数额较大标准,5万元以上的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本案中,将他人的一辆汽车丢入河里,汽车很大的可能是完全毁坏了,通常都会达到5000元的标准,林某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如果车辆价值达到5万元的话,林某将面临三年至七年量刑。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受林某雇佣的叉车司机龚某,该如何定性呢?其是否构成林某犯罪的帮助犯呢?焦点在于龚某是否明知或应知林某是在毁坏他人的汽车,将一辆停在停车场的汽车丢弃到河里,这种行为不具有合理的社会通常性,也就是说,本案中,除非林某刻意欺骗龚某,使得龚某足以相信林某叫其将该汽车丢弃河里是合理合法的,一般都会推定龚某是应当知道林某让其丢弃该汽车的行为是在毁坏他人财物。所以,龚某受其雇佣将该汽车丢到河里的行为将会被认定为林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帮助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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