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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强奸案始终要回到法律的轨道上来。

日期: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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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强奸案始终要回到法律的轨道上来。

 

  2023年12月25日,备受关注的山西阳高“订婚强奸案”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席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当庭提出上诉。这一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不仅仅是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婚约关系,更因为这一案件触及了法律与情感的复杂交织。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人类文明的一种象征。现代社会,一夫一妻制将婚姻文明推向更高的层次,这种文明靠婚姻道德来维系。在现实生活中,婚姻道德存在灰色地带,因为道德的缺失容易滋生出奇葩之事。

综合各种细节,这桩案件完全可能是因一起典型的彩礼式订婚酿成的“强奸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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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订婚强奸案”的发生有两个关键因素不可忽视:

一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强奸刑案中称)双方举行了传统的订婚仪式,订婚双方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却是中国传统社会千年来所形成共识中的“新人”,亦即准夫妻。

二是订婚仪式并非男女感情水到渠成的结果,而是10万元彩礼、订婚戒指和承诺的房本上加女方姓名“催化”的产物。

一方面是习俗的力量赋予社会共识的婚姻,一方面是物质利益的加持,让一桩原本没有感情根基的两性关系,从此被“定格”下来,为严肃的婚姻变成荒唐的闹剧埋下了祸根。

但无论如何,事情上升到刑事案件,要定罪量刑,一切都要回归到法律的轨道上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尤其是被告人不认罪时,更要确保所有在案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熟人强奸案件的处理,更需慎重。这不仅带来了被害人权利保障难的问题,也容易因降低证据标准产生冤假错案。这就对司法机关审查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案件还处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且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大多数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所以一审判决书没有对外公开。但是,从相关媒体报道的主审法官披露的案情上来说,本律师认为,从该法官披露的法院查明事实来说,尚不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根本没有达到刑事案件所要求的确实、充分,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且听本律师细细给您分析:

      首先,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1、是发生关系时,女方是不同意的,注意,是发生关系时不同意,事后的不同意不算。2、行为人为达到强奸的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并且要求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时主客观相一致,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故意,明知女方是不同意的,客观上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行为。这些构成要件,都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并且要排除合理怀疑。而夫妻、情侣基于特别的身份关系,更要排除上述要件的合理怀疑,要充分证明妇女在发生性关系时是不同意的,行为人为强奸的目的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行为,妇女事后表达不同意,以及性关系后行为人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行为不属于定罪的要件,只能作为认定上述构成要件的部分事实依据。

再来看审案法官向媒体披露的所查明的事实,说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女方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跑到13层喊“救命”,后被男子强行拖回房。女方手臂、手腕有淤青;注意,这里都是在讲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女子的行为表现,能证明女子在发生性关系时是不同意的吗?能证明男子是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来跟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吗?显然不能,基于他们的恋人关系,女子在事后的激动表现有没有可能是他们发生性关系后就彩礼、房子加名等条件谈的不愉快而导致的呢?女方手臂、手腕的伤痕完全可能是女子在烧东西以及在外面楼道与男子拖拽形成的,不能证明是男方在发生性关系时对其实施了暴力行为。而且,女子都能够在房间及客厅点火烧窗帘、烧柜子,还需要逃出去吗?还有后面法官的分析认为,说事发后女方家属为了促成被告人的婚姻,与男方家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女子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还说为了减轻被告人的家庭的负担,部分彩礼可以后补,这些不知道有没有在案证据证实,我认为也很不符合常理。女方真的诚心跟男方结婚,还会告他强奸吗?所以,从法官披露的所查明的事实来看,我认为是经不住推敲的。

    

 通过这个案件,还有不久前江西南昌的判三缓三的那个强奸案,以及类似这样的案件,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警示,特别是男性同胞们:男女恋爱、谈婚论嫁是美好的,甜蜜的,但是,婚前的性行为,似乎又是有很大风险,弄不好就会惹来牢狱之灾啊。

在法律与情感的交织中,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如何在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同时,也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探讨。同时,我们也应该提高对性暴力的认识和警惕性,加强预防和打击力度,为所有人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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