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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该房产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举例说明:男方婚前拥有A房屋,价值200万元。后与女方结婚。婚后,男方将该房屋出租3年,获利租金9万元。此后,男方用该房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3年生意,获利30万元分红。后男方退出合伙,收回房屋。不久,该夫妻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500万元。
分析如下:
一、9万元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归男方个人所有。
二、该房屋自然增值的300万元,归男方个人所有。
三、与人合伙做生意分红的30万元,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入,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