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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长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日期:202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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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实践中,有的公司与董事长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在于,未签劳动合同的董事长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本文将通过一则最高院的经典案例,揭晓前述问题的答案。




裁判要旨



公司与董事长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若董事长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或者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约束,公司为其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的,则二者之间同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一、孙某是麦达斯铝业及其关联公司的高管,2017年7月20日被麦达斯控股调任麦达斯轻合金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但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2018年2月7日,孙某被麦达斯控股免去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职务,孙某工作交接完毕后,麦达斯控股及麦达斯轻合金没有安排孙某其他工作,工资自2018年3月起未发放,五险一金也未缴纳。


三、2018年4月19日,麦达斯轻合金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因职务安排、工资及五险一金缴纳问题,孙某向辽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院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四、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 麦达斯轻合金补发拖欠的2018年3月至9月税后工资49万元;2. 判令麦达斯轻合金加付赔偿金49万元;3. 麦达斯轻合金返还孙某垫付的五险一金共计72920.97元;4.确认麦达斯轻合金与孙某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一审法院判决:1. 麦达斯轻合金向孙某补发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税后工资490000元;2. 麦达斯轻合金向孙某返还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共9个月)孙某垫付的“五险一金”费用60975.81元;3. 麦达斯轻合金与孙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新的任职时开始)。


六、麦达斯轻合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1. 撤销一审判决;2. 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七、孙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判决如下:1. 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2. 确认孙某对麦达斯轻合金享有补偿金债权,债权金额以麦达斯轻合金被裁定宣告破产时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6个月。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麦达斯轻合金与孙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最高院认为:孙起祥既作为麦达斯轻合金的董事、董事长参加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职权,同时还作为麦达斯轻合金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孙起祥虽未与麦达斯轻合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被任命为董事长的同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麦达斯轻合金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缴“五险一金”费用。故孙起祥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麦达斯轻合金与孙起祥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实务经验总结



关于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董事长与公司之间并不必然存在劳动关系。除非有证据证明公司与董事长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者在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有证据证明董事长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公司每月为其发放固定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否则不会仅因公司委派或选举董事长的文件,即认定公司与董事长存在劳动关系。


广州好的律师事务所提醒,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公司为其发放固定工资并缴纳社保的,一般可以认定其与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若其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同时被免除后,公司停止发放工资、不再缴纳社保,且公司未再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则董事长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事实劳动关系相应解除。


天晟法律认为


广州好的律师事务所指出,对公司高管而言,被聘任或者委派为公司高管后,应及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公司不配合的,应及时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并留存公司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和痕迹。

对公司而言,从管理人员到普通员工,都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可能会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① 对那些虽有股东身份,但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人员,可以不签劳动合同;② 对于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要特别提醒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及时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高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一旦出现未签劳动合同纠纷,用人单位就会非常被动。司法实践中,一些公司高管利用地位优势过度维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高管凭借负责管理公司人事的便利,恶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待争议发生时,肆意向公司索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甚至利用职务便利条件伪造证据。而一旦高管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就可能会利用手中权力藏匿、销毁、更改证据,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利后果,需要用人单位严加防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3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制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最高院就“麦达斯轻合金与孙起祥之间是否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详细论述:


本院认为:麦达斯轻合金与孙起祥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7月20日,孙起祥被麦达斯控股调任其全资子公司麦达斯轻合金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自此,孙起祥既作为麦达斯轻合金的董事、董事长参加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职权,同时还作为麦达斯轻合金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这就以法律形式明确肯定了董事与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绝对排斥、不能兼容。本案中,孙起祥于2017年7月被任命为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与公司形成委任关系。孙起祥虽未与麦达斯轻合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被任命为董事长的同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麦达斯轻合金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缴“五险一金”费用。故孙起祥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麦达斯轻合金与孙起祥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孙起祥关于与麦达斯轻合金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本院认为麦达斯轻合金与孙起祥之间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随着孙起祥职务被免除而解除,双方之间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孙起祥为麦达斯轻合金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普通员工,本有条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在任职期间并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基于孙起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从公司领取固定报酬等事实而形成的。2018年2月,麦达斯轻合金在被裁定破产重整前夕,免除了孙起祥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且未再安排孙起祥从事其他工作,孙起祥与麦达斯轻合金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事实劳动关系应相应解除。2019年1月18日,麦达斯轻合金被裁定宣告破产,其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均应依法终止。故在孙起祥被解聘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且麦达斯轻合金亦先后进入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孙起祥诉请确认与麦达斯轻合金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此处理,既可以对公司董事和高管利益予以必要的保护,又可以防止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而无因解除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同时,却不得不背负沉重的、难以摆脱的劳动合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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