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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已将横停在面前的车辆撞开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日期:202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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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2020 年1 月4 日,一辆停在停车位内的丰田越野车,被横着停在前面的一辆捷豹SUV 挡住出路,丰田车车主杨女士家里有紧急事情需要回去处理,发现捷豹车上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打了114 提醒对方挪车,等了十几分钟车主也不来。

于是,杨女士先后11次倒车撞击捷豹的侧面,直到将捷豹撞开后驶离了现场。

“从交警现场勘查的情况来看,停车位前车辆横停,停车位里的车辆是很难开出来的,一些车身较短的小轿车也许多打几把方向能勉强开出来,但涉事的丰田越野车比较宽大,确实是开不出来。”

“民警说,由于事情的发生地是封闭停车场,不属于交警管辖范围,从视频中看到,捷豹车停放的位置,还横着停着一排汽车,但其实这里是通道,不允许停车。”

“民警说,杨女士的行为属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后经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捷豹车辆的车损进行鉴定,车损为5000 元人民币,杨女士可能因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被刑事拘留。” 

然而,我们认为,本案中,杨女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这就涉及到公民私力救济在刑法上的违法阻却及责任阻却性问题。其一,如果杨女士确有紧迫的重要利益需要保护,则完全可能是紧急避险,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其二,即使杨女士的行为不具备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也不能将全部车损结果归属于杨女士的行为。

我们认为,在类似这样的场合,首先要按照民法判断捷豹车主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进而将其承担的责任排除在杨女士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外。

倘若本案中导致捷豹车车损的民事责任归属,在民法上审查认定:捷豹车主应当承担40%的责任,那么,杨女士就仅对3000 元的损失负责,因而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样处理不仅合情合理,而且有利于避免助长违章停车行为。

另一方面,前述自力救济行为的有责性没有达到可罚的程度。例如,根据《民法典》1177条第1 款但书的规定,行为人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是国家机关授权或者默许行为人采取自力救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行为人请求国家机关处理,不符合生活现实。

其四,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说。如果将前述自力救济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必然助长相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原本属于公权力的范围,但是,公权力不是万能的,也不是随时可以行使的。

 

所以,在公权力缺失的情形下,应当由公民行使私权利来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公权力越是有效地普遍行使,自力救济的范围就越窄,卫权,也不需要进行力救济; 

反之,如果公权力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有限,就必须尽可能允许公民实施正当防卫、自力救济等行为,从而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

如果将公民的正当防卫、自力救济等行为认定为犯罪,就必然助长违法犯罪。所以,在自力救济一方与相对方之间,刑事司法应当注意保护前者,而不是相反。

所以,本案中,杨女士的自救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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