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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赶小偷导致小偷受伤,要否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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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小偷盗窃摩托车得手逃窜,失主发现后驾车追赶,期间两车发生碰撞致小偷受伤。小偷将失主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失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小偷11万余元。二审法院认为失主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责任,分文不赔。

基本案情


徐先生是湖南省岳阳县某村人,今年33岁。2017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徐先生发现家中摩托车丢失后立即报案。报案后,徐先生分析,大路上有监控,小偷驾驶摩托车从大路逃跑的可能性较小,遂驾驶汽车沿一条山路追寻小偷。


不久,徐先生发现前方一男子(付某某,1992年6月生,湖南省岳阳县人)骑着自己的摩托车逃窜,徐先生加大油门追赶期间,曾打开车窗对小偷喊话让其停车,但小偷付某某不理会,徐先生只好继续追赶。不久,两车发生碰撞,付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付某某先后在当地三家医院住院治疗,花费1.9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徐先生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实,2017年2月至4月,付某某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四次,参与盗窃摩托车多辆。
2017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付某某被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出狱后,付某某再次在当地医院诊疗,花费1.2万余元。
 
2019年8月,伤情鉴定显示,付某某面颅骨多发骨折,伤残评定为十级。此后,付某某又在当地医院治疗,花费3万余元。2019年8月,付某某将徐先生及徐先生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岳阳县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7万余元。

法庭上,徐先生及其代理律师辩称,本案不是交通事故,是由于付某某盗窃徐先生的摩托车,徐先生为了打击犯罪行为和保护自己合法财产所有权,在追抓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付某某驾驶摩托车左右摇摆,致使徐先生追尾。徐先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交警部门事故责任划分不公,付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另外,徐先生只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限额和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裁判


岳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徐先生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而发生追尾事故,应当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中,原告付某某盗窃被告人徐先生的摩托车,有明显的重大过错,法院酌定原告承担90%的责任,徐先生承担10%的责任。


2019年11月,岳阳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付某某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徐先生赔偿付某某损失1255元。
 
一审宣判后,付某某和保险公司不服,双方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付某某上诉称,徐先生系故意撞伤他,且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90%的责任明显不当,请求增加赔偿门诊费、修补牙齿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5万余元,在交强险之外由被上诉人按70%的责任承担损失。
 
保险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支持付某某被监视居住期间的误工损失,显然是在认可犯罪;付某某之所以受伤,是其自身犯罪行为所导致,如果犯罪行为能够得到精神抚慰,怎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少赔偿2万余元。


岳阳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车主徐先生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驾车追赶,目的系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并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当认定为健康权纠纷。徐先生知晓对方系偷窃自己财产的嫌疑人,其超过前车的行驶速度并逼停前车的目的为制止犯罪,其本身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意义上的过错,且两车发生碰撞也不属于意外事件造成,一审将本案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错误,应予纠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对于正当防卫人,不能予以过高的注意义务。从常理来看,如果既要求徐先生与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又使其能够实施正当防卫、制止犯罪行为并追回自己的车辆,二者显然是矛盾的。故即使付某某因此受到人身损害,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徐先生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应对付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因本案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付某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果判决徐先生对付某某承担民事责任,无异于鼓励犯罪,并使公民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顾虑重重,不敢于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一审判决将一起正当防卫人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错误判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改判。
 
2020年6月,岳阳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付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付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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